在监管不断升级的趋势下,信托传统主力通道业务、房地产信托萎缩已成定局,加速转型创新并找到新的主力收入支柱迫在眉睫。消费金融是创新转型的方向选择之一,目前已有半数以上的信托公司“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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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探讨的是,“后来者”信托如何“抢食”消费金融蛋糕?多位信托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在不具备先发优势的情况下,信托发力消费金融业务需要找准定位,明确消费金融业务在整个公司的业务体系的战略地位,同时提升该领域的风控能力。
迭代布局模式
据了解,信托资金成为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核心资金渠道,主要是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筹集资金、批量放款、最终到达终端消费者。从参与模式来看,信托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经过迭代升级,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的模式正在逐渐由ToB向ToC转变。
百瑞信托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谢运博向本报记者介绍,ToB模式主要是通过信托贷款方式,向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提供融资,信托公司一般是扮演着资金提供方的角色;随着信托公司逐渐积累消费金融业务方面的风控经验,业务升级为ToC模式,即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也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
“信托公司是否选择升级为ToC模式,取决于消费金融业务在信托公司的战略位置。如果消费金融业务在信托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非常重要,那么信托将更有动力在这一领域深耕,并加大投入,积累风控经验。”谢运博进一步指出。
目前,信托在参与消费金融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还离不开与助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合作。
比如,云南信托合作了萨摩耶金服、拍拍贷、京东金融等;外贸信托合作了中腾信、捷信消费金融、金融联等;渤海信托合作了万达共富、找钢网、趣店等。
有分析认为,原因在于消费金融本质是小额零售信贷,具有额度小、审批快、无抵押和期限灵活方便等特点,和房地产、政信等信托公司传统业务相比,差异显著。而与信托公司相比,消费金融公司具备数据、场景、风控等方面的优势。
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告诉本报记者:“信托公司正在努力改变为各大消费金融公司‘找钱’通道的角色。外贸信托、云南信托等信托已经独立搭建交易平台,开发风控体系,第一家信托系的持牌消费金融企业已经获准。”
后入者存竞争劣势
有分析认为,随着消费金融行业进入全面整顿和规范阶段,持牌经营将是发展方向。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随着监管愈发明晰,发展日趋规范,在消费金融领域可能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消费金融行业大环境来看,经过了前几年的“跑马圈地”,以及近两年的强监管,如今行业面对马太效应增强、资产分化以及头部交易对手趋于“红海”的现状。
信托业内人士李林(化名)告诉本报记者:“目前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也不是完全没有疑虑,对于消费金融业务,参与较早的信托公司确实具有先发优势。对于后期入场的信托公司来说,将面临比较明显的后发劣势。”
“后发劣势”表现主要有两点:一是难以切入头部的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或者只能以较低的费率与头部公司合作;二是需要同步提升该领域的风控能力,而这需要时间沉淀积累。
谢运博也向本报记者坦言,虽然消费金融业务空间较大,但参与主体众多、市场竞争较激烈。一方面,信托公司应提高风控能力。只有风控能力跟上,业务规模才有可能扩大;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应将视角投向更广阔的领域,大力发展消费金融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信托公司入场的关键在于是否建立了符合自身实际的业务策略。”李林指出,这其实是信托参与消费金融的定位。
在谢运博看来,未来信托公司应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向消费金融相关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力。具体而言,消费金融对应的底层资产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非常适合做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具有制度优势,也属于监管鼓励的业务方向,可以结合消费金融,做更多的探索。
喻智告诉记者:“信托公司转型消费金融之路任重道远。”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应从资金端和资产端两方面来看:一是利用风险隔离和通道的优势对接银行资金,或对消费金融资产进行证券化设计,实现非标转标;二是利用通道优势与拥有强势消费金融资源的第三方进行合作并积累经验,逐步搭建自身的交易平台和风控系统,深入参与消费金融业务。
风控为关键
多位信托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信托公司成功分得消费金融“蛋糕”离不开风控能力。现阶段消费金融的竞争逐渐激烈,客户风险不断下沉,风控不利不但会导致信托资产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还会对进一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李林告诉记者,消费金融业务本身就存在很多法律风险,例如贷款的综合利率可能会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借款人逾期后的暴力催收等,这些都极易引发借款人与信托公司、助贷机构的法律纠纷。
良好的风控是业务健康发展的前提。谢运博告诉本报记者,消费金融业务的逻辑在于用较高的利率水平,覆盖相对较高的不良率。风控一旦出现问题,不良率过高,会导致业务盈利上出现较大问题。
“信托公司传统的风控模式难以适应消费金融业务,但风控外包是有风险的。”喻智告诉记者,这可能会使风控核心环节受制于人,甚至产生法律风险。
“在信托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模式下,信托公司需要依赖助贷机构推荐合格借款人,但这可能有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这样的核心环节外包给助贷机构的嫌疑,从而引发法律风险。”谢运博解释道。
有分析认为,作为消费金融的“后来入场者”,信托需要面对不良率的升高。消费金融行业尚未经历过宏观经济的下行周期,行业一旦萎缩,必须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和资产处置方案。如此看来,即使面对转型加速的压力,在没有做出充足的准备,以及明确定位之前,信托仍需谨慎参与消费金融。
“消费金融不一定能支撑得起整个信托行业转型之路,也不是每一家信托公司都适合去发展消费金融业务,信托公司对消费金融业务应该理性。”谢运博指出,参与之前,信托应该首先明确能够在该项业务上持续投入多少资源,以及消费金融业务在整个公司的业务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只是“浅尝辄止”,投入的资源相对于获得的业务收益,可能并不划算。